(2015)沪知民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黎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上诉人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为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闸北区,并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上诉人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闸北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的注册地址系上诉人住所地,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其注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为由而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