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陕西鑫源模板公司与甘肃建设控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欢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296.5元。审判员 山燕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