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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广喜与被执行人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广喜,杨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苏广喜,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杨小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广喜与被执行人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小军归还原告苏广喜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2014年6月16日起止归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6%)。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被告杨小军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小军因另案拒执罪已被判缓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仅有大、小12只绵羊系食药局、肖金镇干部与肖金镇政府共同投资,作为精准扶贫项目扶持被执行人杨小军脱贫,该财产不宜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苏广喜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有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苏广喜可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