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晴与杜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晴,杜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何晴,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本县刘宋镇小刘庄村58号。被告杜建华,成年,现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晴与被告杜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晴撤回对被告杜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晴负担。审判员  丁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