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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钟春与曹书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钟春,曹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蒋钟春,农民。被执行人曹书华,农民。本院在执行蒋钟春申请执行曹书华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传松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