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钟春与曹书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钟春,曹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蒋钟春,农民。被执行人曹书华,农民。本院在执行蒋钟春申请执行曹书华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传松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