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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杨力。委托代理人:董方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杨锡舟。委托代理人:叶小华、王伦峰。上诉人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5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9580元减半收取为9790元,由上诉人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