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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点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点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郑州点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读公司)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波,被告点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领先的创意、编辑类图片和影视素材提供商,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品牌图片,并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华盖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编号为75939296内容为“孩子”的图片、编号为200164271-001内容为“孩子”的图片、编号为200011775-001内容为“孩子”的图片、编号为200477267-001内容为“孩子”的图片、编号为10195548内容为“孩子”的图片、编号为75939355内容为“孩子”的图片、编号为71563336内容为“孩子”的图片、编号为10146964内容为“孩子”的图片,曾署名发表于公开媒体及网站。华盖公司发现点读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认证机构“郑州点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微博上使用了上述作品,点读公司使用上述作品未署名及支付报酬,并擅自进行了部分修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点读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擅自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华盖公司的权益。为了维护华盖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点读公司:1、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华盖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以下证据: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一份;2、华盖公司ICP备案信息;3、华盖公司网站图片库的权属图片;4、被告认证微博信息;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主体信息,美国GettyImages,Inc.享有涉诉图片的著作权,并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以原告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美国GettyImages,Inc.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5、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4)大中证经字第556号公证书一份(附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6、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涉案图片价值。7、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被告点读公司答辩称:美国GettyImages,Inc.不享有著作权,原告主体不适格;使用了涉案图片但没有获得利益;微博转发图片来源于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点读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点读公司认为原告证据1、3、5不能证明原告获得涉案图片作者授权;对证据6的关联性不认可,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和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依据合同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并确认,华盖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ConstanceG.Chapman的公证和我国驻美国旧金山领事认证。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冬俏于2014年3月6日来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同日,在公证员于翔与公证员助理曲欣面前,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东俏打开计算机,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a,在该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显示进入华盖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n,该网站图片库有编号为75939296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200164271-001品牌为“TheImageBank”、编号为200011775-001品牌为“TheImageBank”、编号为200477267-001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10195548品牌为“TheImageBank”、编号为75939355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71563336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10146964品牌为“TheImageBank”的摄影图片,上述图片品牌为Getty公司《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图片左上角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版权所有期限为1995-2014年,并在涉案图片页面标注“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有华盖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侵犯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损失”字样;进入http://weibo.com/xiaokuihuadiandubi,该微博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编号为75939296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200164271-001品牌为“TheImageBank”、编号为200011775-001品牌为“TheImageBank”、编号为200477267-001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10195548品牌为“TheImageBank”、编号为75939355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71563336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10146964品牌为“TheImageBank”的图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华盖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审核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庭审中点读公司认可网址为http://weibo.com/xiaokuihuadiandubi的微博为点读公司使用。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Getty公司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涉及的图片属于摄影作品,该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以及权利的归属应当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华盖公司网站上登载了获得images®”水印,在点读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Getty公司系本案作品的著作权人。Getty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可以其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采取任何法律行为,故华盖公司有权就侵犯涉案图像的行为提起诉讼。点读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微博中擅自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编号为75939296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200164271-001品牌为“TheImageBank”、编号为200011775-001品牌为“TheImageBank”、编号为200477267-001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10195548品牌为“TheImageBank”、编号为75939355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71563336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10146964品牌为“TheImageBank”的摄影图片,该行为构成侵权,故对华盖公司要求点读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华盖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点读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类型、被控侵权图片的数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后果、原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由点读公司赔偿华盖公司损失4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点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损失四千八百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郑州点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