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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北南与吴平、徐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北南,吴平,徐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李北南,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吴平,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徐虹,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徐虹每月工资15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