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北南与吴平、徐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北南,吴平,徐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李北南,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吴平,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徐虹,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徐虹每月工资15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