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黄某某,男,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某某,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其已经和被告李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淑珠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