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2375号原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自强,公司经理。地址:封丘县城东大街路北。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公司董事长。地址: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15楼1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起诉来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2、被告返还保证金70万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在河南没有设立任何分支机构,也未独立和其他公司合作开展工程项目。签订合同的梁海科即非公司员工,公司也没有委托授权与原告签订所谓的内部承包协议,也未收到保证金。本案涉嫌刑事诈骗,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长春审判员 鲍丽霞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