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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叶树龙与王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树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80号原告:叶树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俊,男,住所地不详。原告叶树龙诉被告王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叶树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树龙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叶树龙负担。审判员  陈真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