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叶树龙与王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树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80号原告:叶树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俊,男,住所地不详。原告叶树龙诉被告王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叶树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树龙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叶树龙负担。审判员 陈真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