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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澎、张永良与贾春燕、李顺林、张学礼、张永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澎。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良。以上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海涛,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春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顺林。以上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蒲江,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红。上诉人张澎、张永良因与被上诉人贾春燕、李顺林、张学礼、张永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澎及张澎、张永良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海涛、被上诉人贾春燕、李顺林及贾春燕、李顺林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蒲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学礼、张永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6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14)奎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奎屯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张澎、张永良。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彭红梅审判员 芦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