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某某、陈某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