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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立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尹华伦民事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立终字第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尹华伦,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8日。上诉人尹华伦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立字第2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尹华伦称:被起诉人德阳市旌阳区扬嘉镇丰城村村民委员会、德阳市旌阳区扬嘉镇丰城村第九村民小组强行收回上诉人承包地不符合政策和法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指定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该集体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实际取得承包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 斌审 判 员  王新川代理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艳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