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72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并定于同年4月15日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