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景涛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80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景涛,农民,户籍在户县。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抓获,同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景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及刑事裁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景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景涛未退赔之欠款人民币六万一千五百五十一元四角继续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某某银行西安分行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景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景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景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景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景涛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利宾审 判 员 阿尼沙代理审判员 裴 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泓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