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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程某。被告阴某。原告程某与被告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栗 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