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秋龄与郑建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秋龄,郑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林秋龄,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郑建全,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林秋龄与郑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建全应支付申请人340000元。申请执行人林秋龄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郑建全的住所地及其财产均在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本院已将该案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吴巧妹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跃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