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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振永、杨丽娟与曹继强、郭玉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永,杨丽娟,曹继强,郭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640号申请人张振永,汉族号码320302197103110815,申请人杨丽娟,汉族号码320303196705210428,被执行人曹继强,汉族号码320303197102121615,被执行人郭玉芝,汉族号码320323197208221249。张振永、杨丽娟申请执行曹继强、郭玉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2014)徐鼓证执字第81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1169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4年4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4年4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4年4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2014)徐鼓证执字第81号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