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湖南广金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志安、毛德安、叶凌云、谭帅、崔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广金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志安,毛德安,叶凌云,谭帅,崔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2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美林街35号盐船生态园2栋2901。被执行人湖南广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26号C区6栋1、2号。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518号。被执行人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518号。被执行人郭志安,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德安,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凌云,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帅,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进,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广金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志安、毛德安、叶凌云、谭帅、崔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由被执行人湖南广金物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830000元及违约金28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负担执行费33574元邓义务;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志安、毛德安、叶凌云、谭帅、崔进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逾期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广金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志安、毛德安、叶凌云、谭帅、崔进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15097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