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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民)恢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俊顺与唐国璋、涂平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顺,唐国璋,涂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恢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顺,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唐国璋,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涂平国,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0)桑法执(民)自第72-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唐国璋的工资收入,现因被执行人唐国璋已经清偿了申请执行人陈俊顺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国璋工资收入(银行账号62****************3)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