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执(民)恢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俊顺与唐国璋、涂平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顺,唐国璋,涂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恢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顺,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唐国璋,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涂平国,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0)桑法执(民)自第72-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唐国璋的工资收入,现因被执行人唐国璋已经清偿了申请执行人陈俊顺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国璋工资收入(银行账号62****************3)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