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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杭州朔骅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钟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朔骅包装有限公司,杭州钟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056号原告杭州朔骅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杜甫村。法定代表人郭秋元。被告杭州钟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386号。法定代表人汤忠毅。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朔骅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钟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朔骅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朔骅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朔骅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