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37号原告林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相互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8年6月11日生育男孩陈某甲,2009年11月5日生育男孩陈某乙。2010年3月15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有赌博陋习,而且达到以赌博为业的程度,不但把家中值钱的东西卖掉,而且常向原告索取钱财,原告一有不从即遭被告一顿暴打。基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和以赌博为业的陋习,造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某甲、陈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被告陈某某答辩称,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恩爱,感情和好。双方于2008年6月11日生育大儿子陈某甲,2009年11月5日生育二儿子陈某乙。双方于2010年3月15日自愿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根本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也没有赌博恶习。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好赌、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均是不实之词,毫无事实依据。夫妻间根本没有闹矛盾的情况存在。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假如法院判决离婚,因孩子一直跟其生活,对被告家庭环境较为熟悉,为有利子女的培养,故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女陈某甲、陈某乙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小孩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止。并平均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即被告借沈南生12万元、陈汝文6万元两项共计十八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6年、2007年间相互认识,经自由恋爱发展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于2008年6月11日生育大儿子陈某甲,2009年11月5日生育二儿子陈某乙。2010年3月15日,双方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2月12日,原告则以被告有赌博恶习,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某甲、陈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止。案经调解,原、被告达不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林某及被告陈某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某及其所生育儿子陈某甲、陈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以及原告的起诉状和本案的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某结婚时已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并且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在生活中相互尊重,学会宽容,妥善处理夫妻关系,那么其夫妻和好生活仍有希望。原告称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克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