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保定中信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中信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程振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86号原告保定中信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开发区迎宾大街东与通兴东路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冯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尚国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明,邢台县工商局法制科科长。第三人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会宁镇村。法定代表人刘振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雪平,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振维。委托代理人周延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中信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程振维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保定中信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中信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中信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中信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逸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