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贾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在本院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已将房屋房款全部退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278元,本院退付原告2278元。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