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徐强、陈晶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四川省岳池县人,汉族,高中文化,茂名市人人乐超市防损部主管。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亚汉,系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男,江西省峡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茂名市人人乐超市食品部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李亚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作为茂名市人人乐超市防损部主管,被告人陈某作为茂名市人人乐超市食品部经理,二人经密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违规操作,非法转卖超市的商品,然后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1.2014年3月31日,徐某、陈某从茂名人人乐超市的仓库中提货40件汉福食用调和油并转卖,得赃款4800元,二人平分。2.2014年6月份的一天,徐某、陈某从茂名人人乐超市的仓库中提货40件汉福食用调和油并转卖,得赃款4800元,二人平分。3.2014年7月份的一天,徐某、陈某从茂名人人乐超市的仓库中提货40件汉福食用调和油并转卖,得赃款4800元,二人平分。徐某、陈某归案后,已将赃款共计14400元退还茂名人人乐超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陈某无视国法,作为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提供的立案登记表、2014年11月27日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公司盈亏表、二被告人的供述均不能证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2.本案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它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3.徐某的侵占数额应是9600元,未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是茂名市人人乐超市防损部主管,被告人陈某是茂名市人人乐超市食品部经理。徐某、陈某经密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违规操作,分别于2014年3月31日、6月份、7月份分三次从人人乐超市的仓库中提货各40件汉福食用调和油进行转卖,然后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其二人每次转卖均得赃款人民币4800元,转卖后即平分赃款。徐某、陈某归案后,已将赃款共计人民币14400元退还茂名市人人乐超市。上述事实,有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由以及抓获被告人徐某、陈某的经过。2.户籍资料,证实徐某、陈某均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3.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徐某、陈某均无违法犯罪记录。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徐某、陈某处各扣押到人民币7200元,赃款均已返还给茂名市人人乐超市。5.员工花名册,证实徐某、陈某在茂名市人人乐超市的就职情况。6.劳动合同、员工薪资明细表,证实徐某与陈某是茂名市人人乐的签约员工。7.营业执照,证实茂名市人人乐超市是独资法人。8.授权书、身份材料,证实茂名市人人乐超市授权李某某到河东派出所处理其超市案件的相关事宜。9.盘点盈亏表,证实茂名市人人乐超市仓库货物的清点情况。10.指认照片,证实徐某、陈某均对茂名市人人乐超市仓库即其二人的作案现场照片及获得的赃款照片进行指认。1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其陈述2014年10月31日13时32分,其公司领导来到茂名人人乐分公司查账,经清点发现汉福调和油少了514瓶。后领导和徐某谈话后,徐某就承认他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后其听单位的人说才知道是防损部主任徐某和食品部主管陈某侵占了公司的财产。他们主要是利用客户团购多发货的方式侵占了公司的财产,就是在场外交易,收到货款后就私吞平分。其公司清算的损失财产价值是19693.9元,但存在正常损耗。1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其供述其和茂名市人人乐超市食品部经理陈某将超市的汉福食用调和油卖出去,后将货款私分了。在2014年2月份的一天,其和陈某在闲聊的时候说到调和油团购情况,二人商量先发货后补单,然后补单的钱不交给超市财务。其两人共做了三次,分别是2014年3月31日、6月份的一天、7月份的一天,每次做陈某都会和其说准备付款及先发货后补单的数量。然后部门的保安就会打电话给其核实陈某先发货后补单的情况,其就指示仓库收货通道值班的保安放行。其两人每次先发货后补单的数量是40件,每件4桶,一共私分了480桶的货款,共14400元,其分到7200元。这些赃款其放在超市的员工宿舍,已经通知家人送来赔偿给超市了。1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其供述其在茂名市人人乐超市担任食品部经理期间伙同超市的防损部经理徐某将超市的汉福食用调和油卖出去,然后将货款私分了,没有交回超市的财务部门。其和徐某是在2014年2月份的一天在办公室聊天后商量做这个事的。之后其分别在2014年3月31日、6月份的一天、7月份的一天三次伙同徐某多出汉福食用调和油,一共多出14400元,共120件、480桶,每桶价格是30元,其共分到7200元。这件事只有其和徐某知道。14.徐某、陈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对二被告人的讯问过程是依法进行的。以上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供,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陈某无视国法,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徐某、陈某在案发后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通过家属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不足及侵占数额未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现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期间的供述均能证实本案涉案金额为14400元,已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各证据之间也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学军代理审判员 林文冬人民陪审员 罗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衍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