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柏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吕某某,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孔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