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吕某某,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孔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