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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