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