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吕珊珊与李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珊珊,李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91号原告:吕珊珊,女。被告:李仁军,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人民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珊珊诉被告李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珊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珊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吕珊珊承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巴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