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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金发与梁美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美清,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袁宝果,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发,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上诉人梁美清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美清的委托代理人袁宝果与被上诉人王金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梁美清长期向王金发购买猪饲料,2013年10月23日,梁美清向王金发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王金发饲料款人民币139200元。之后梁美清又向王金发购买了部分饲料,至今合计欠王金发饲料款人民币160600元。原审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梁美清向王金发购买猪饲料,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王金发请求梁美清支付尚欠猪饲料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梁美清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梁美清尚欠原告王金发饲料款人民币160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1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6元,由被告梁美清负担。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梁美清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梁美清上诉请求:一、撤销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改判减少上诉人梁美清应付价款120000元,由上诉人梁美清向被上诉人王金发支付406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但查明的事实具有片面性。被上诉人王金发在上诉人梁美清饲养的猪未达到出栏条件时,在未通知上诉人梁美清的情况下无理由地终止猪饲料的供应,导致上诉人梁美清饲养的未出栏猪成批低价贱卖,直接损失24万元,被上诉人王金发对此应当负有违约过错赔偿责任。二、上诉人梁美清与被上诉人王金发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上诉人梁美清之所以拒绝支付饲料款,是因为被上诉人王金发作为出卖人违约在先,现上诉人梁美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减少被上诉人王金发要求的价款,上诉人梁美清认为养猪场损失24万元,是被上诉人王金发中断饲料的供应过错所致,依照公平原则应由被上诉人王金发承担上诉人梁美清损失24万元的一半即12万元,因此应从160600元中减少120000元,由上诉人梁美清支付被上诉人王金发40600元。被上诉人王金发答辩称:上诉人梁美清的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梁美清的猪圈最多只能养100多头猪,当时养的猪只有10几头,价值就1万元多元,根本不够抵后期的饲料款。案经本院审理,上诉人梁美清与被上诉人王金发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上诉人梁美清是否应当偿还被上诉人王金发猪饲料款1606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美清对结欠被上诉人王金发猪饲料款160600元没有异议。上诉人梁美清在一审中也没有提出被上诉人王金发中断提供饲料,导致其饲养的猪低价贱卖致其损失24万元要求被上诉人王金发承担一半损失即12万元的请求,二审上诉中才提出此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梁美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猪低价贱卖是被上诉人王金发中断饲料所造成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猪低价贱卖导致损失为24万元的证据。因此,上诉人梁美清上诉主张被上诉人王金发中断供应饲料导致其低价贱卖猪损失24万元要求被上诉人王金发承担一半损失12万元,只应支付被上诉人王金发40600元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梁美清的上诉请求无理,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梁美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蔡钟麟代理审判员廖书茵代理审判员许伟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肖薇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