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高云青与孙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青,孙洪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高云青。被告孙洪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青与被告孙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高云青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繁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