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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苏惠英与王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惠英,王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苏惠英,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建彬,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苏惠英与被告王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苏惠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