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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万凯与被告李英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万某,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9月8日出生。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曼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小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诉称,2000年3月25日其与被告登记结婚,2002年4月生一女万某君。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导致双方争吵不断,家庭矛盾不可调和,并于2009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已近六年之久,其与被告感情实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任何合好的可能,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万某君由原告抚养;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基础和婚姻状况均良好,双方平时也没有较大的矛盾,同时其认为稳定的家庭更利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虽与原告偶尔有一些不同的见解和异议,这属于正常家庭中存在的琐碎之争,根本不会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其相信原告会用理智和长远的思维及行动对待婚姻和家庭,双方完全可以健康良好地成长和发展,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0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02年4月生一女万某君。原、被告婚初感情亦尚可。近年来,双方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未能及时沟通,致使双方在感情上产生隔阂。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分居已近六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几年来,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缺乏相互宽容、信任与理解,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危机,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均应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肩负起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努力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