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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任某某,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吴 琳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人民陪审员  胡其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