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任某某,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吴 琳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人民陪审员 胡其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