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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尹某某。被告苗某甲。原告尹某某诉被告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清晓于2015年4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年农历*月*日开始同居生活,同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于19**年农历*月**日生育一子苗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及分居时间均正确。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19**年农历*月*日开始同居生活,同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于19**年农历*月**日生育一子苗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后互谅互让,还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清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定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