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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恒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县人民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项目经理部、郑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恒勇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县人民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项目经理部,郑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74-3号申请人河南恒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耿庄村南。法定代表人耿继忠,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县人民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中心新乡县人民医院。组织架构代码:72413543-7。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邓玉坤,总经理。河南恒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郑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县人民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项目经理部、郑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凤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2015年3月17日河南恒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3000元、工程款834288元、利息81712元交付于申请人河南恒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意法院结案,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沈奇超代执行员 曹顺达代执行员 吴大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