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海波、余和芬与余和芬、蓝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余和芬,蓝银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19号原告:刘海波。被告:余和芬。被告:蓝银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与被告余和芬、蓝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