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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海波、余和芬与余和芬、蓝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余和芬,蓝银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19号原告:刘海波。被告:余和芬。被告:蓝银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与被告余和芬、蓝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