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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范建平与陈强胜、郑新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331号原告:范建平。委托代理人:刘丽萍,新疆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胜。委托代理人:李大成,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新琴。委托代理人:李大成,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平与被告陈强胜、郑新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建平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范建平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