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继燕与殷德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燕,殷德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朱继燕,男,1980年8月2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殷德朝,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朱继燕与殷德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49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殷德朝于2014年11月1日偿还原告朱继燕本金三万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每月第一天向原告偿还五千元。剩余三万元于2015年12月1日之前还清。逾期未清偿的,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剩余未清偿的金额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受理费1355元,由被告殷德朝负担。权利人朱继燕于2014年12月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殷德朝在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504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