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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70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曹福庚与张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庚,张殿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498-1号原告曹福庚。被告张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福庚诉被告张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福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福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保全费6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