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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罗平与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邹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罗平,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邹伟,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毅,男,1985年4月6日出生,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504061379。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平与被告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罗平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