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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猥亵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马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3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州市马尾区。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邓志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邓志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给零食、零花钱为由,多次分别诱骗被害人杨某某、谢某某、潘某到被告人位于马尾区亭江镇象洋村的家中或菜地的柴火房里,对女童实施以抠摸阴部、搂抱以及让女童为其口淫等行为。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潘某的家属潘某捷人民币70000元。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马尾区公安局投案。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未成年人不成熟心理,诱骗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张某某主动投案,一审判决前认罪,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建议从轻处罚;2、张某某家属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3、张某某年近八十,体弱多病,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给零食、零花钱为由,多次诱骗被害人杨某某(5周岁5个月)到张某某位于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象洋村的家中或菜地的柴火房里,脱下杨某某裤子,摸杨某某的阴道,让杨某某摸其阴茎及口淫等行为。通过杨某某(5周岁10个月),张某某认识了谢某某,通过给零钱方式,使谢某某同意其摸下体。谢某某同意后,张某某把手伸进裤子摸谢某某的阴道。2014年10月,他同样以给零食吃、零钱为由,把潘某(9周岁2个月)诱骗菜地的柴火间里,脱了潘某的裤子后,摸潘某的阴道,并把手放进阴道里来回抽动。潘某的家属发现后,张某某的家属于2014年10月赔偿潘某家属7万元,并取得潘某家属谅解。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马尾区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自然情况。2、公安机关出具的杨某某、谢某某、潘某户籍证明,证实:杨某某、谢某某、潘某受侵犯时年龄分别为5周岁5个月、5周岁10个月、9周岁2个月。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证实:张某某家属赔偿潘某家属7万元,并取得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杨某某的父亲,听杨某某说2014年7、8月期间,张某某把杨某某骗到家中,把杨某某裤子脱掉,亲杨某某下体。同时被摸的还有谢某某。2、证人潘某捷的证言,证实:他是潘某的爷爷,2014年10月,听潘某说张某某把潘某诱骗到家里,摸潘某的屁股和阴道,导致潘某阴道发炎。经交涉,张某某的家人赔偿7万元。3、证人陈某梅的证言,证实:她是张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在2014年10月摸潘某的下体,导致潘某阴道发炎。经协商,她与潘某家人达到赔偿协议,赔偿潘某家人7万元,并取得谅解。(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以给零食吃为诱惑,与她玩“摸屁股”游戏:张某某把她的裤子脱掉,摸她的屁股,还用舌头舔她屁股下面;张某某把裤子脱掉,让她摸小便的地方,还把尿尿的地方放在他的嘴巴。她跟张某某玩摸屁股游戏,玩了好几次。谢某某有时也有到张某某家里玩。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某带她到张某某家后不久,她一个人到张某某家,张某某带她到张某某家附近的菜地旁边的一个小屋里,把她裤子脱掉,摸她的屁股和尿尿地方,摸完后,给她一元钱。(四)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辩解和辨认笔录,证实:他以给零食吃、零钱为诱惑,先后五次诱骗杨某某到他的家中、菜地的柴火间,与他玩“摸屁股”游戏,即他把杨某某的裤子脱掉,摸她的屁股、阴道;他把裤子脱掉,让杨某某摸他的阴茎,其中一次让杨某某把阴茎放在嘴里。通过杨某某认识了谢某某,他故意拿3元钱给谢某某,让谢某某答应让他摸谢某某。谢某某同意后,他就把手伸进裤子摸谢某某的阴道。2014年10月,他同样以给零食吃、零钱为由,把潘某诱骗菜地的柴火间里,把潘某的裤子脱了,摸她的阴道,并把手放进阴道里来回抽动。潘某的家属发现后,他的家属赔偿潘某家属7万元。她跟张某某玩摸屁股游戏,玩了好几次。谢某某有时也有到张某某家里玩。(五)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猥亵三名儿童的现场。(六)到案经过,证实: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未成年人不成熟心理,诱骗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张某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二、张某某主动投案,在一审宣判前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张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四、张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辩护人关于张某某自首,建议从轻处罚及张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张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对张某某不宜适用缓刑,因此,其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勇人民陪审员  陈晓明人民陪审员  狄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端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