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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郝炯与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炯,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涟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郝炯,居民。委托代理人XX成。被告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涟水县红窑镇红窑街。法定代表人魏玉国,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向前。委托代理人朱立坤。原告郝炯要求被告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周建权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