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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某、傅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某,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钟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被执行人傅某,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钟某、傅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某、傅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某务,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判决:被执行人钟某、傅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案件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钟某、傅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某、傅某在银行的存款2074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某、傅某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074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某、傅某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