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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玉升与郝海鹰、韩新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升,郝海鹰,韩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升。被执行人郝海鹰。被执行人韩新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升诉被执行人郝海鹰、韩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