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玉升与郝海鹰、韩新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升,郝海鹰,韩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升。被执行人郝海鹰。被执行人韩新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升诉被执行人郝海鹰、韩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