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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山东华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李文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李文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山东华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昌海大街以南、海丰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66932102-5。法定代表人姜正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文波银行存款人民币301140.1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如下:冻结被告李文波银行存款人民币301140.1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