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正光、蒋芳文与被告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涟源市湘中五交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光,蒋芳文,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涟源市湘中五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杨正光,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蒋芳文(系杨正光之妻),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卓英,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被告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涟源市湘中五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四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光、蒋芳文与被告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涟源市湘中五交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涟民立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处理。在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原告杨正光、蒋芳文以与被告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涟源市湘中五交化有限公司正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光、蒋芳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光、蒋芳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正光、蒋芳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跃雄人民陪审员 邓建成人民陪审员 谭显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