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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阎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简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简某某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06年初结识,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11月2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关系稳定,2008年5月6日生下一女。2009年年初李某某要外出打工,自己便留在家中与公婆一起带小孩,起初被告还与家人通电话,到2009年5月初被告说要到湖北打工,此后再无音信,询问亲戚朋友也不知其下落,2012年被告父母到关山派出所报案,以失踪立案,至今未果,今已五年多,被告还是杳无音讯,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离婚;2、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3月因工作相识,2007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1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8日(农历十月初九)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5月6日生女李某。2009年5月,李某某离家外出打工,与家人不再联系,现下落不明。2014年9月,原告简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因被告李某某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关山镇孙家村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自主婚姻,且育有一女,但李某某自2009年5月以打工为由离家,至今已近5年,现下落不明,期间不与家人联系,亦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简某某要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某现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婚生女李某由原告简某某自行抚养为宜。因被告李某某现下落不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部分,双方可另案处理。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由原告简田娥自行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路人民陪审员  张合运人民陪审员  王 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