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屠司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司贵,何广龙,李本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315号申请人:屠司贵,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何广龙,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申请人:李本雨,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屠司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申请人何广龙、李本雨的银行存款25100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