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林雪平与戴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平,戴夏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94号原告:林雪平。委托代理人:沈心淮,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箭,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夏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平与被告戴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雪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雪平负担。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来源: